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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贷新规拓展经营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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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5-13 09:25:23

    历经6年,小贷企业将结束试点状态,走上常态化发展的道路。上周末,《小额贷款企业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向各省级地方政府征求意见的阶段将会结束,该管理办法系根据去年国办下发的107文的要求,由银监会会同央行起草。
  该《管理办法》一旦出台,将会取代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小额贷款企业试点的引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引导意见》)成为行业的规范性文件。
  在接受上证报采访的业内人士看来,《管理办法》将大幅拓宽小贷企业的经营范围,而此前在部分地区和机构已经试点的业务有望在全国范围内铺开。不过,小贷企业仍将定位为一般工商企业,这就意味着“实实在在从事金融业务”的小贷企业未来的身份或仍令业内人士尴尬。
  多位受访小贷行业人士看来,经营范围的大幅拓宽,是《管理办法》的最大亮点。比如,从币种来看,《管理办法》增加了外币业务。
  《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详细列明了小贷企业可以从事的十三项业务,包括:发放贷款、办理票据贴现(但不包括转贴现)、买卖有价证券(债券、股票等)、开展权益类投资、贷款转让业务、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、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、发行债券、办理商业承兑、对外提供担保、企业财务顾问、代理销售业务和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  在浙江省一家小贷企业董事长看来,大大拓宽经营范围,客观上小贷企业也有需求。他对记者表示:“比如办理票据贴现,也是支撑中小企业的一种方式。再比如发行债券,随着企业的发展,净资产40%的债券发行额度对小贷企业是极好的外源资金补充。”
  江苏某小贷企业董事长认为,此番《管理办法》所列明的业务范围,一定程度上是对小贷企业此前已经在从事的业务的认可和正名。比如,部分小贷企业此前已在操作贷款转让业务。再比如,一些小贷企业与P2P网贷平台合作,将项目推荐给P2P平台,并提供本息担保,小贷企业赚取手续费收入。
  《管理办法》指出,小贷企业可以“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”。上述江苏省小贷企业董事长认为:“首先这意味着融资对象的放开。以往只能向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,这次将范围扩展到"金融机构"意味着券商、保险、信托、财务企业等都有向小贷企业提供资金的可能性。其次,是融资比例的放开,此前《引导意见》规定,小贷企业向银行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%的,而此次未提融资比例上限,这是对小贷企业的松绑。”
  新规扩展经营范围,令小贷企业负责人倍感振奋,但对小贷企业的性质仍定位为一般工商企业,也令受访人士感到困惑和迷茫。
  《管理办法》第十八条规定:小额贷款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属于一般商业信贷业务。此外,第十五条允许小贷企业开展“企业资产证券化”,并非“信贷资产证券化”。这就意味着,《管理办法》仍然将小贷企业定位于一般工商企业,而非金融机构。
  上海某小贷企业董事长对记者表示:“在大家行业人士看来,小贷企业干的就是金融的活,比如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、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,一些区域的小贷企业也在逐步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等。”
  前述江苏省某小贷企业董事长表示:“工商企业的定位,一来是小贷企业难以正名,二来也实实在在地增加了成本。银行对小贷企业的贷款,如果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,是要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的,但如果按照同业往来业务,利率参照Shibor。此外,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率也更低,能切实减轻小贷企业负担。”(来源:上海证券报)

责任编辑:陈穗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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